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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張舜勛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被 告 鍾侑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92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裕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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