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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金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育懷
選任辯護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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