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附民,1011,2020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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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11號
附民原告 林忠楷


附民被告 鍾允昊(原名鍾泰豐)




附民被告 老窩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巧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就被告向原告詐欺取財而得之新臺幣五萬元經本院為被告有罪判決部分,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上開判處有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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