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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036號
原 告 林翊婷
被 告 鄭棠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95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鄭棠勻被訴詐欺案件,其中有關涉嫌詐欺本件原告即告訴人林翊婷部分(即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6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952 號判決免訴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
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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