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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許秀卿
卓俊翰
楊智晴
卓定塏
朱富玉
張湘婷
廖家滿
劉正治
余光竹
田來妹
杜郭錦綉
趙吳盈瑩
吳芷均
邱志芳
關劉月英
上十五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原 告 張妤姍
被 告 邱文榮
廖心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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