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3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黃宇婕
被 告 樂立本
邱玉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樂立本、邱玉子被訴偽造文書等案(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23 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均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