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附民,236,2019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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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3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黃宇婕

被 告 樂立本

邱玉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樂立本、邱玉子被訴偽造文書等案(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23 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均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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