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簡承宗
被 告 蘇彩蓮
被 告 王秀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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