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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323 號
原 告 0000-000000
被 告 張仕平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女 張明潔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本院106 年度侵訴字第30號、106年度易字第543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16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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