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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92號
原 告 魏宏達
被 告 宋信樺
廖信益
吳政謀
黃偉倫
陳立雄
趙汝露
曾少里
林松茂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又同案刑事被告CHIA SER LEONG(中文姓名:謝思諒),因經本院通緝中,而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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