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 年度附民字第574號
原 告 郭若蘭
被 告 宋信樺
廖信益
吳政謀
黃偉倫
陳立雄
林松茂
趙汝露
曾少里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又同案刑事被告CHIA SER LEONG(中文姓名為謝思諒)已經本院通緝,而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