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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718號
附民原告 台北比佛利比佛利社區守望相助管理委員會
附民被告 陳政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200號(105 年度偵字第00000號 )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政宏祖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易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須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得上訴。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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