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6,附民緝,10,2019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
原 告 胡旭東


被 告 尤嘉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 年度訴緝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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