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交易,83,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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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政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3174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吳金鴻告訴被告賴政男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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