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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秉勳
被 告 簡明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簡上字第22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容慈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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