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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游麗玉
被 告 許維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上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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