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交訴,13,2018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訓南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訓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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