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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游坤泉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被 告 陳雅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而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衡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業經原告具狀減縮聲明後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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