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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劉琪潔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惠淳
原 告 劉伯岳
曹毓玲
被 告 楊春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甲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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