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交重附民,5,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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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高建仁
法定代理人 高和美
被 告 羅鉦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簡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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