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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劉偉民
被 告 陳益松
苗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秀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117 號、交簡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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