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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陳祐杉
被 告 李羿廣 址設新竹縣○○鄉○○村0 鄰○○路000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107 年度交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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