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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顏秀芳
被 告 鄧家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甲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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