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交附民,6,2018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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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
附民原告 張雪華
附民被告 陳道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陳道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之刑事部分,經本院以106 年度桃交簡字第2336號受理,嗣因該案之告訴人(即本件原告)撤回告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 月19日以107 年度交易字第12號為不受理判決,揆諸前揭規定,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亦未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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