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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
附民原告 廖紫吟
附民被告 陳順意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29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另依首揭法條第3項規定,該移送之案件,仍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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