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侵聲,2,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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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06號
107年度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泉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6 年度侵訴字第108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泉文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具保後,即在家等候開庭通知,並無逃亡,而被告被訴之妨害性自主案件,並非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並無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更已將案情供述明確,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被告家境困苦,經濟不富,有長輩需照顧,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經查,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經通緝到案,並於本院訊問時自承並未居住於戶籍地,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原因,經權衡認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6 年12月30日起羈押3 月在案。

惟本案業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辯論終結,被告並經本院當庭諭知准於提出新臺幣5 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後於同日釋放等情,有本院限制住居書、當庭釋放被告通知書等在卷可稽,是被告既經本院諭知得以具保停止羈押,其本件聲請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逸倫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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