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祥
選任辯護人 林秉彜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297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文祥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蔡文祥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坦承部分犯罪事實,核與被害人0000-000000 (姓名年籍詳卷)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案發地點現場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之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前有以類似手法犯案之妨害性自主前案紀錄,足認有反覆實施強制性交犯罪之虞,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7 年1 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7 年4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