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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35號
附民原告 0000000000(住居所詳卷)
附民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7 年度侵訴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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