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原簡附民,1,2018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曾佩雯
被 告 葉韋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鄧鈞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