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廖清福
潘春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廖世權
彭健庭
簡偉益
蔡佳男
林成洧
沈琮富
李柏璁
戴宏源
呂其秘
張永文
林駿成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06 年度原重訴字第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芊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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