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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莊金原
被 告 陳國衛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6 年度原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莊金原對被告陳國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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