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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梁富智
被 告 黃曉義
黃韋儒
卓逸帆
卓逸銘
卓文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原易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曉義、黃韋儒、卓逸帆、卓逸銘、卓文凱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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