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原附民,39,2018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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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吳姿穎
被 告 高景昊
柯旻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2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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