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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義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1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參點伍陸公克)暨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義隆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73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前淨重3.57公克,驗餘淨重3.56公克,空包裝重0.78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開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已於106 年11月3 日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73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而上開扣案之粉塊狀檢品1 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3.57公克,驗餘淨重3.56公克,空包裝重0.78公克,純度52.49%,純質淨重1.87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 年1 月18日調科壹字第10723000860 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7334號卷第97頁),足徵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自屬違禁物無訛。
又因扣案之包裝袋內所殘留微量之海洛因無法完全與該包裝袋析離,應一體視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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