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單禁沒,107,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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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廷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1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章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經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第一、二級毒品,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且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27日、105 年5 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前揭修正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開始施行,此前其他法律之沒收、追徵、追繳、抵償規定不再適用。

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配合前揭刑法修正,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第18條第1項,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所謂不再適用之列,屬刑法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㈠被告周廷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542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4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經評估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106 年9 月5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 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而該案扣得之:(一)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粉末1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37公克,空包裝重0.23公克,驗餘淨重1.34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年5 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523009780 號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無誤。

(二)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白色粉末1 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認為海洛因陽性反應(含袋毛重0.9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61公克,驗餘毛重0.9239公克),有台灣檢驗科技股有限公司105 年12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6/0000000 )在卷可查,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無誤。

(三)如附表編號三所示透明結晶1 包,同送台灣檢驗科技股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認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含袋毛重0.4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6公克,驗餘毛重0.4874公克),有台灣檢驗科技股有限公司105 年12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6/0000000 )附卷可按,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確屬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

又前揭分別用以包裝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而沾附有毒品殘渣,衡情難以剝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據此就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鑑定時取樣供鑑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定時已檢驗用罄而不存在,該等部分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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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毒品                     │
├──┼────────────────────────┤
│ 一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粉末1 包(驗餘淨重1.34│
│    │公克,含包裝前開毒品而殘留微量毒品無法與毒品析離│
│    │之包裝袋1 個)                                  │
├──┼────────────────────────┤
│ 二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1 包(驗餘毛重│
│    │0.9239公克,含包裝前開毒品而殘留微量毒品無法與毒│
│    │品析離之包裝袋1 個)                            │
├──┼────────────────────────┤
│ 三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1 包(驗│
│    │餘毛重0.4874公克,含包裝前開毒品而殘留微量毒品無│
│    │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1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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