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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琳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1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琳勝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17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 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1707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經送鑑定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17 07號卷第67頁),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 銷燬之。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 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
(三) 綜上,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 毒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扣案物│ 數 量 │ 成 分 │ 備 註 │
├───┼──────────┼───────┼──────────┤
│甲基安│2 包(含袋合計毛重 │第二級毒品甲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非他命│1.78公克,因鑑驗取用│安非他命 │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0.002 公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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