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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國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2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壹包(驗餘淨重伍點肆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國政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376 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 包(聲請書誤載為2 包,應予更正;
毛重6.9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彭國政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 年8月22日釋放,並由聲請人於同年9 月21日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37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
又本件查獲被告持有之煙草1 包(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 ),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5.48公克),此有該局104 年6 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423014700 號鑑定書1 份附卷為憑,是扣案含大麻成分之煙草1 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鑑定時取樣供鑑定之檢品,因鑑定時已檢驗用罄而不存在,該部分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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