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單禁沒,246,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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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逸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3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罌粟種子貳包暨包裝袋貳只(驗餘含袋毛重合計肆佰捌拾玖點壹拾捌公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逸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3114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標示為「Bob's Red Mill Poppy Seed 」之貨物2 包,經送驗後,均為罌粟種子,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罌粟種子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14條規定不得意圖栽種之用而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及持有之,且行政院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 點第3款規定亦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列為管制進出口物品,是以,罌粟種子應屬違禁物甚明,而得依前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3114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而該案扣案標示為「Bob's Red Mil lPoppy Seed 」之貨物2 包(驗餘含袋毛重分別為245.27公克、243.91公克),經鑑驗後認定均係罌粟種子,且種子發芽率分別為29% 、28% 等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06 年6 月21日農特植字第1063603271號函檢附之DNA鑑定結果及發芽試驗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罌粟種子無訛,核屬違禁物,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之罌粟種子之包裝袋2 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罌粟種子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

至鑑定機關因鑑驗取樣部分,既因鑑定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宣告沒收,均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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