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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煌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3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捲菸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煌森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20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捲菸1 支,經鑑驗確含海洛因成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煌森前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2042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而該案所查扣之海洛因粉末捲菸1 支,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情,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報告編號:UL/2017/00000000)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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