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單禁沒,272,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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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煜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3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肆包(驗餘淨重共壹仟捌佰零貳公克,空包裝總重壹佰参拾伍點陸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煜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4 包(驗餘淨重1802公克,空包裝總重135.6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陳煜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2420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又本案查扣之煙草4 包(淨重1802.72 公克,鑑驗使用0.72公克,驗餘淨重1802公克,空包裝總重135.64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其鑑驗結果確認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法務部調查局106 年4 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623203690 號鑑定書1 份附卷可憑,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4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是自應連同經查獲之前開毒品予以沒收銷燬;

另鑑驗中所耗損數量0.72公克之毒品,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均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效力發生於本院收受抗告書狀時,非以提出書狀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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