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單禁沒,306,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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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宗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4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 份在卷佐證。

經核對上述卷內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報告後,本院認為聲請人的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至於附表所示之物雖然已經於本院106 年度壢簡字第1746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銷燬,但因為沒收物之執行完畢與沒收物之不存在,並不是同一件事,因犯罪依法必須沒收之物,雖然已於另案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並已執行完畢,仍應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86號判決意旨可以參考),因此縱使如附表所示之物現已執行完畢,在本件中仍應宣告沒收,一併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  名      稱  │重      量│   備     註        │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驗餘淨重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    │因1 包        │0.24公克  │實驗室105 年7 月28日│
│    │              │          │調科壹字第1052301520│
│    │              │          │0 號鑑定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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