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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廷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5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337 號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所示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
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甲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 名稱 │重 量 │ 備 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含袋毛重0.94│包裝之塑膠袋與所│
│ │基安非他命1 │公克,因鑑驗│包裝之甲基安非他│
│ │包 │取用0.0047公│命於物理外觀上二│
│ │ │克 │者已附合為一體而│
│ │ │ │難以析離。 │
│ │ │ ├────────┤
│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有限公司104 年7 │
│ │ │ │月30日UL/2015/70│
│ │ │ │669001濫用藥物檢│
│ │ │ │驗報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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