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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琦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6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琦臻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2656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韓國大廠Houns VC高濃度左旋C 」1 盒,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亦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禁藥,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販賣如附表所示之「韓國大廠Houns VC高濃度左旋C 」1 盒,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2656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韓國大廠Houns VC高濃度左旋C 」1 盒,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認依檢體外包裝標示,含Ascorbic Acid 500mg/2ml 之注射劑,且其中文說明書刊載:「臉上痘疤嚴重者可選擇表皮注射…」,並曾核准含該成分之注射劑藥品許可證,應以藥品列管乙節,有該署105 年8 月15日FDA 研字第1050033290號函附卷可稽,而衡以被告於偵訊時坦承過失販賣上開扣案物一情,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韓國大廠Houns VC高濃度左旋C 」1 盒,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惟上開扣案物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
│編號 │品 名 │數量 │
├───┼──────────────┼───────────────┤
│ 1 │「韓國大廠Houns VC高濃度左旋│1盒。 │
│ │ C 」。 │ │
├───┴──────────────┼───────────────┤
│合計 │1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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