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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怡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8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STUSSY商標帽子壹頂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怡青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8699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美商史塔西商標帽子1 頂,經鑑定為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此商標法關於沒收之規定,係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12月15日施行,非為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排除適用。
而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沒收相關規定修正如前,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自有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專科沒收規定之適用。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被告李怡青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8699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仿冒STUSSY商標帽子1 頂,經鑑定確為未經商標權人美商史塔西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此有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參,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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