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單聲沒,150,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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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5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利 害
關係人 黃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8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MICHAEL KORS商標之手提包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該署中華民國105 年度他字第6378號違反商標法案件,迄無法查得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經檢察官簽結該案。

扣案之手提包1 只,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商標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本件扣案之手提包1 只,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01份、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01份可憑。

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規定,應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第二項,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智慧財產法院。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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