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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1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成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22432 號、102 年度偵字第39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商標法第98條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該條文經公告自105 年12月15日施行,本案自應適用上開規定為沒收之依據。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屬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註冊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之商品,有商標權人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現場蒐證照片及扣案物品照片等件為憑。
準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現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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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 │侵害商標圖樣之註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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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ello Kitty 手機殼 │79件 │第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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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ello Kitty 手機皮套 │19件 │第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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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ello Kitty 充電座 │1 件 │第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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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ello Kitty 手機防塵塞│7 件 │第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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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win star 手機殼 │6 件 │第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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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y Melody 手機殼 │2 件 │第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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