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7,單聲沒,174,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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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國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74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9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及圖」商標圖樣之童褲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國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74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仿冒「adidas及圖」商標圖樣之童褲2 件經鑑定後確認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侵權鑑定報告等存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5 月18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74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所註冊「adidas及圖」商標圖樣之童褲2 件,係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等情,有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標資料檢索列印、現場採證照片3 張等件附卷可憑,堪認上開扣案之仿冒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呂如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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