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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碧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9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碧薇於民國105 年1 月1 日至105 年8 月4 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K 」之成年男子共同經營「香港六合彩」、「今彩539 」簽注站,經警持票合法至桃園市○○區○○街0 段0000號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該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速偵字第37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前揭扣案物業認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速偵字第377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5 年9 月7 日以105 年度上職議字第00000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於106 年9 月6 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5年度上職議字第10560 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足憑。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1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1支 │
├──┼──────────────┼─────────────┤
│2 │105年8月4日帳單 │2 張(聲請書誤載為1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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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帳單 │2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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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歷屆簽單 │1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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