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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泓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2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泓毅前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6 年度偵字第18421 號),有卷內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之用,已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案,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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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物品名稱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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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護照(署名徐仲習之中華民國護照,護照│1本 │
│ │號碼:000000000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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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身分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1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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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台胞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1本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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