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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雲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3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德國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帽子肆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雲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5 年度偵字第2752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帽子4 只,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亦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佐,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5 年度偵字第2752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而前開案件扣得之帽子4 只,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德國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物品,有扣案帽子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鑑定證明書等件附卷為憑(參偵卷第13-16 、18-22 頁),堪認扣案帽子4 只,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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