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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原簡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彥廷
胡雅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10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彥廷、胡雅惠共同竊盜,各處有期徒刑參月、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欄編號㈢證據名稱欄⒉第六行至第七行記載之「車輛尋獲輸入單」應刪除。
⑵被告2 人年紀輕輕即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其2 人於本件之犯罪手段及其2 人之角色分擔、所得不法財物之價值、其2 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1022號
被 告 鄧彥廷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胡雅惠 女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彥廷與胡雅惠為夫妻。
詎其等因無資力購買代步工具,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6 年9 月7 日下午1 時許,搭乘計程車前往桃園市觀音區草漯保障宮附近尋覓行竊目標,嗣於106 年9 月7 日下午3時許,在桃園市觀音區大觀路2 段8 號某金紙店前,見黃惠瑜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由胡雅惠在一旁把風,鄧彥廷則以該鑰匙發動該機車電門後搭載胡雅惠逃離現場。
嗣於106 年9 月20日晚間7 時許,其等將上開機車棄置在桃園市龜山區大觀路與園科路口後,復於106 年9 月24日上午10時45分許,為警在上開路口尋獲,並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惠瑜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鄧彥廷於警詢及偵訊│被告鄧彥廷坦承有與被告│
│ │中之供述 │胡雅惠於上揭時、地,趁│
│ │ │告訴人黃惠瑜所有之上開│
│ │ │機車停放在該處鑰匙未拔│
│ │ │之際,由被告胡雅惠在一│
│ │ │旁把風,其則以該鑰匙發│
│ │ │動上開機車電門後搭載被│
│ │ │告胡雅惠離開現場,並將│
│ │ │該機車棄置在桃園市觀音│
│ │ │區大觀路與園科路口之事│
│ │ │實。 │
├──┼───────────┼───────────┤
│ 二 │被告胡雅惠於警詢及本署│被告胡雅惠坦承有與被告│
│ │偵訊中之供述 │鄧彥廷於上揭時、地,趁│
│ │ │告訴人所有之上開機車停│
│ │ │放在該處鑰匙未拔之際,│
│ │ │由其在一旁把風,並由被│
│ │ │告鄧彥廷以該鑰匙發動上│
│ │ │開機車電門後搭載其離開│
│ │ │現場,並將該機車棄置在│
│ │ │桃園市觀音區大觀路與園│
│ │ │科路口之事實。 │
├──┼───────────┼───────────┤
│ 三 │1.告訴人黃惠瑜於警詢中│1.證明其於106年9月7日 │
│ │ 之指訴 │ 下午3時許在上開地點 │
│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 ,發現上開機車遭竊之│
│ │ 分局草漯派出所受理各│ 事實。 │
│ │ 類案件紀錄表、失車- │2.證明該機車係於106年9│
│ │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月24日在桃園市觀音區│
│ │ 報表、桃園市政府警察│ 大觀路與園科路路口被│
│ │ 局車輛協尋輸入單、車│ 尋獲之事實。 │
│ │ 輛尋獲輸入單、贓物認│ │
│ │ 領保管單各1份 │ │
├──┼───────────┼───────────┤
│ 四 │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24張│證明上開機車係於106年9│
│ │及現場照片6張 │月7日在桃園市觀音區大 │
│ │ │觀路2段8號前遭竊取,被│
│ │ │告2人並於106年9月7日至│
│ │ │106年9月14日騎乘上開機│
│ │ │車作為代步工具,嗣於10│
│ │ │6年9月24日發現該車被棄│
│ │ │置在桃園市觀音區大觀路│
│ │ │與園科路口等事實。 │
└──┴───────────┴───────────┘
二、核被告鄧彥廷、胡雅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2 人就上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何昇昀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洪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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